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保證金
管理的通知
省直各單位,各市(不含大連)、沈撫示范區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按照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相關要求,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現就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保證金管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加強保證金管理,規范保證金收退流程,不得無故拖延退付保證金,及時上繳不予退還、無人認領的保證金。要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遼寧省政府采購負面清單》等相關規定,除建設工程項目外,嚴禁收取貨物和服務項目質量保證金。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保證金。積極推廣電子保函,支持供應商使用電子保函替代保證金。采購文件要求供應商提交投標(響應)保證金的,投標(響應)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采購預算金額的2%。采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二、嚴格執行免收投標(響應)保證金政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按照《省財政廳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遼財采〔2021〕153號)要求,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和采購包免收投標(響應)保證金。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和采購包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約定的到賬(保函提交)截止時間應當與投標(響應)截止時間一致,并按照規定及時退還供應商。
三、明確履約保證金收退原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可綜合考慮項目情況、供應商資信情況、市場供需關系等選擇是否收取履約保證金。
四、限期做好保證金清理清退。2022年6月1日至6月20日期間,各級財政部門要組織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保證金收取和退還情況開展自查自糾。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于6月20日前將未按規定收取的保證金退還相關供應商,并將自查自糾情況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對按規定不予退還的保證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按規定程序上繳同級財政;因供應商注銷等原因確實無法退還的保證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自行選擇在報紙、采購人官網或遼寧政府采購網等媒體刊登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滿后無人認領的保證金,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程序上繳同級財政。
五、加強對保證金收退的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保證金收取和退還的日常監管,將相關工作納入集中采購代理機構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范圍,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收取和退還保證金的行為,依法查處。


